(一)火灾危险性分类标准
为了在建筑防火要求上,有区别地对待各种不同危险类别的生产和贮存物品,使建筑设计既有利于节约投资,又有利于保障安全,对生产或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进行分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均分成甲、乙、丙、丁、戊等五类。
(二)材料的燃烧性能
材料的燃烧性能,可分为非燃烧体、难燃烧体和燃烧体三种,名词含义如下:
1、非燃烧体。非燃烧体是指用非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非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烧、不炭化的材料,如建筑中采用的金属材料和天然或人工的无机矿物材料。
2、难燃烧体。难燃烧体是指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材料。难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经过防火处理的木材、用有机物填充的混凝土和水泥刨花板等。
3、燃烧体。燃烧体是指用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如木材等。
应该说明的是: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与材料的燃烧性能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材料不燃或难燃,并不等于其耐火极限就高,如钢材,它是不燃的,可其耐火极限,在没有被保护时,仅有15min的耐火极限。因此,在使用构件时,不仅要看材料的燃烧性能,还要看其耐火极限。
(三)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方法
在进行建筑防火设计时,首先要确定生产工艺或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然后采用技术上先进、使用安全可靠的防火措施。
当生产或贮存的物品为单一物品时,其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照上述划分标准确定。在同一车间或同一库房,其生产或贮存物品的危险性并不相同时,原则上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部分确定。但是,若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小于车间或防火分区面积的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能够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较小的部分来确定。
至于那些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生产易燃或可燃物质的数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燃烧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此外,对于丁、戊类物品库房,虽然贮存物品是难燃或不燃的,但一些贵重的仪器、机器设备等,其包装品大多是可燃的木箱、纸箱等,当其可燃包装的重量超过物品本身重量的1/4时,其火灾危险应确定为丙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