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的重要性。对于功能多、设备复杂、性质重要、扑救困难的重要建筑,以及重要的高层工业厂房、多层及高层库房等,其耐火等级要求应高一些。
2、建筑物的高度。高层工业厂房和高层库房采用一级或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采用二级耐火等级时,容纳的可燃物量平均超过200kg/m2时,其梁和楼板要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并设有自动灭火设备。
3、使用性质与火灾危险性。工业厂房或库房,根据其生产和贮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的大小,提出与之相应的耐火等级要求。甲、乙类厂房和库房应采用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丙类厂房和库房不得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燃物品的厂品和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四级。
为了避免发生火灾后造成巨大损失,厂房或库房如有贵重的机器设备或贵重物资时,要采用一级耐火等级。
中小企业的甲、乙类生产厂房最好采用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如面积较小,且为独立的厂房,考虑到投资的实际情况,并估计到火灾损失不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此外,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生产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是,上述厂房规模较小,丙类厂房不超过500m2,丁类厂房不超过1000m2时也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