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法律
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及表格,是指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及表格。
2、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印制或者统一制作计算机模板,并统一监制和管理。
3、印制文书、表格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4、文书、表格用纸幅面尺寸采用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与版心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5、文书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毛笔等填写或者使用打印机打印,做到字迹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
6、印制文书时,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处,印制时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盖印章。“X”处填写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字。“[ ]”处填写年度,“第 号”处填写文书的顺序编号。抬头的“ :”空格上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7、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使用时将不用的部分用中横线划去。
8、文书中“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的“ ”上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受理凭证所列举材料序号。
9、文书中的“ 工程”的横线处填写工程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关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填写。
10、文书、表格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
11、文书中出现多个“□”,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打√。
二、具体要求
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式样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式样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式样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式样十),是建设单位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使用的文书。
1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不予受理凭证(式样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不予受理凭证(式样八),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项目申报材料时使用的文书。
1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式样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式样十一),是建设单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使用的文书。
1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式样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式样十二),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时使用的文书。
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式样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式样九)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意见时使用的文书。
1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式样十三),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备案抽查的消防设计不合格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通知建设单位改正时使用的文书。
1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式样十四),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所指建设工程修改后的消防设计或者建设工程整改后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告知建设单位复查意见时使用的文书。对于复查不合格的,不出具文书。
1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表(式样十五),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计备案材料进行检查时使用的文书。
2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式样十六),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完成对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检查和建设工程实地检查时使用的文书。“评定结论”栏填写合格或者不合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栏,由参加竣工验收检查的相应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