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上午,泰安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支队直属执法五大队接到市民反映,在长城路堰东附近,有人焚烧垃圾,造成大气污染,且焚烧地靠近农田,极易引发火灾,危及周围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首先借助铁锹、水桶等工具及时将火扑灭,将焚烧垃圾的损害降到最低。随后,经过勘验取证、调查了解,未能发现焚烧垃圾当事人。
执法人员提示广大市民和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