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准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各部门各级车间和每位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
第二节 消防责任
第三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各部门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消防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企业的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安全主管领导对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企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
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0、未确定消防安全主管领导的各部门,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在订立的合同中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委托管理的车间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车间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使用的车间建筑物,各所属车间、使用车间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车间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车间负责。分包车间向总承包车间负责,服从总承包车间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车间应当与施工车间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消防应急预案演练;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第三节 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企业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车间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车间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车间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车间不应施工。
第十四条 结合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企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车间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5、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企业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间和个人,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应严格按照《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要求,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八条 任何车间、个人不应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堵塞消防通道。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应事先通知本车间专职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车间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四节 消防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消防和安全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由员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车间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车间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五节 宣传与培训教育
第二十四条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部门应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员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各生产车间、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车间、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六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二十七条 对新人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人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应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六节 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各部门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上报各部门建设规划,应同时上报消防规划。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应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完整好用。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战备和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应确保消防资金的投人。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三十二条 应加强对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装置和罐区的各类固定式消防设施和消防车、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以及消防器材的完好。
第三十三条 工艺操作、装置检修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岗位、本装置的消防设施应做到会维护保养、会使用,冬季应作好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温工作。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账,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证中心,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内乱放杂物。
2、水泵和柴油发动机应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应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盘车和机泵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并且每周试验一次。
3、建立24小时值班制,设专职或兼职值班人员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出现故障应立即处理并排除,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第三十六条 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
1、应加强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按期进行试验: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泡沫系统每年试验一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应经常试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2、加强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定期做防腐处理。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应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应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
第七节 灭火救援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企业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5、调动企业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车间协助灭火救助;
6、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司以及公司区域灭火联防车间请求增援。
第三十九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条 发生火灾的企业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来源:百家号